一、譜立原欲報德報功,則祀典為重。或春秋或忌日朔望焉新,品物俱全,潔淨,寧農毋主祭者,是日必慎重精誠,必萃諸子孫。與祭者,各宜整肅,不可簡略從事。
二、立譜欲展親,則明倫最重,尊卑有定分,親疏有恩義。男女有別,往來對酬,具見禮節。切記強暴,寡少陵長,混雜不謹,是家風之不肅。
三、譜立欲尊祖敬宗之所出,貧窮相扶緩忽相濟,吉凶相資。我稍有財力,亦祖宗所注,切不可爭長競短,輒生憐惜之心。
四、立嗣原以繼宗支。先取承繼,至無可承,姑為不得已之計,方取螟蛉。但承繼須昭稽,不可強就,致亂宗支。
五、立譜為溯源敘流之書,古人亦藉為勤善懲惡之史,必善者褒之,惡者貶之決不徇私情。庶可為鼓勵家風之本。
六、炎帝宜擇德,家法嚴肅,及有德之門,定能孝翁姑,和妯娌,又且勤儉理家,美於閨秀。切刃苟富貴之家。
七、祀業所遺,或高僧之血漢,或子孫之義舉,確宜世守,以存先祀。非有損創建,不可損壞廢業,便失祀,致祀失,血食不延,為不孝不義之倫矣,切忌之。
八、書香宜重顯祖宗,榮家世皆詩書中步青雲,且研耕可非良田,豈必農力治產,方為長策。歷稽桃園公派下,自國朝上逆宋唐,簪笏冠益(蓋),莫盛我家,何非書香之歷驗。九、家庭間,秀者為士,樸者為農,或習技藝,或作買,均是四民,四業齊美。切忌游耍及賭博,惡習等事,犯此是殃及子弟宗人,當所共革。
十、墳墓是祖宗父母體魄所安,松揪必四時祭掃,穴吉者,宜封固,馬鬣不吉者,或改壞。切戒不肖子孫,啟人寬伺。族人定當不容。
十一、裹居是子孫栖土壞樹蔭,端有賴於鐘英當守護,補綴。切勿戕風水以永固之基。
十二、譜立祖,登記祖先父及後裔子孫,最確。此書卜強押,須安置潔淨之處。春秋最嚴,時祀之辰,閑時不可檀開。須右日及盥洗方可披閱。凡此十二規,犯此或議徵,或議罰,當隨所犯之輕重,但立此規,欲俾子孫尊祖敬宗,正身正家而設也。當時祭之日,或朔望登堂,祝不纍集,擇明子弟,出而講明,逐條開釋,庶家風為之日振。